朋友曾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事业编合同制,曾签订一份合同,共一年 朋友曾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事业编合同制,曾签订一份合同,共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实习期九个月,合同里没有提到这一年内给上保险。在实习期没有结束朋友便打了辞职报告走人。工资未有拖欠,工作不到一年。请问该单位是否应该补偿所欠保险,及相关补偿?后听说该单位给劳动合同期满一年未辞职职工进行 险补缴,若补缴,我朋友是否也应享受补缴,求解答。
2015-01-26 21:01 ask201……(河北-秦皇岛)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5-01-26 23:37
您好,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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