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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超生婴儿,抚养费交11万多合理吗
农民超生婴儿,抚养费交11万多合理吗 我是一名农民,在今年5月份超生一个婴儿.10月份人口普查当中入了户口.家里都很高兴.好事不长,同年11月份有中.收到了政俯通知单.要我们交社会抚养费数目还不少11万多,我都不知道怎么样.我我们的耕地在8月份给这些黑官以5千元一个人口威胁下同意卖掉了,800多亩怎是这样没有了,现在耕地没有,工作又没有,自己的生活都有一定困难,黑官太多,请各介专业法律顾问.来评论.
2011-01-05 12:14 EeI4375(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07 13:17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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