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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1月4号与房东签好店铺租赁合同,租期从21号开始
我在2015年1月4号与房东签好店铺租赁合同,租期从21号开始 我在2015年1月4号与房东签好店铺租赁合同,租期从21号开始,17号房东因有人出更高的房租便找理由不租给我,给了他500元的押金,让我签字同意退租还押金给我,我不愿意,请问这样算他违约吗,我能得到赔偿吗?
2015-01-18 13:25 ask201……(江西-九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5-01-18 13:29
这样算他违约,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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