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质证过的新生儿病例,法院在没有通知我们当事人的情况下,将资料还给医院是否合法? 法院将我们当事人和被告医院一起质证过的材料,还给了被告方医院,而此时我们原告还在和对方在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听证会,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因为医疗过错鉴定过程中,有一份很重要的证据医院没有,就是关于新生儿出生的护理记录。如果医院将此材料拿回去后弥补了怎么办?当时在法院质证的时候我们前前后后的材料都编号和做了复印的.对方医院说写在了病例的反面,这个我们是否可以让法院质证不认可?
2014-12-11 15:54 zxh895……(江西-上饶)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涛律师 电话:15207932068 2014-12-11 19:29
可以的。
2 110网律师 2014-12-11 16:08
可以让法院质证不认可
3 李圣律师 2014-12-12 13:22
当然是可以的,当时双方没有质证认可的证据,可以不认同其证明效力。
4 110网律师 2014-12-15 10:09
你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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