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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早期在信用社用其亲朋多人借款自己使用,我当时不认识张三和其家属
张三早期在信用社用其亲朋多人借款自己使用,我当时不认识张三和其家属 张三早期在信用社用其亲朋多人借款自己使用,我当时不认识张三和其家属,,信用社让我以借新还旧方式理顺到张三个人名下,三年后,借款合同中的家属告状说不是张三家属,当时办理时张三没有结婚证,该村村委会出具了结婚证明,请问我应负什么责任?
2014-12-07 22:55 ask201……(山西-临汾)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4-12-07 23:31
职务行为,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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