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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不该签的协议,作为总经理承担公司亏损
签了不该签的协议,作为总经理承担公司亏损 公司成立于2004年,当时李先生是退休人员,担任总经理到2009年2月离职,2009年月2月,在董事会要求下(三个董事成员,其中一个是李先生),签了一份公司亏损120W由三位董事成员共同承担的书面纸头,上面没有公章,只有三个人的签名,而且只有一份。当时说是只要签字,不需要真的给钱。
时至今日该公司起诉,要求李先生还钱,请问这个官司怎么打?能不能要求对方提供当时财务状况,审计表等材料?另外,当时公司一部份钱都流向了其中一位董事成员以用他的姐姐,这个信息是否有用?当时签的时候说是给外商独资的人看一下,并不是真的要钱,但是现在来起诉了。
我想问一下赢面大吗?如果输了,这是外地公司告上海人,李先生在上海没有资产,除了一套房子,自住,里面有老婆和女儿的名字,目前李先生也已经退休好几年了,如果真的强制执行,会怎么做?
如果现在我们把房子卖了,夫妻离婚,再买房子,写女儿或是老婆的名字,是不是可以?
2014-11-28 17:04 shirle……(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军律师  2014-11-28 17:34
1、不应承担亏损额;
2、只有一套房产,无法执行;
3、可以的。
2 张向锋律师  2014-11-29 11:32
这个协议显失公平,可委托律师应诉维权。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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