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招标投标法律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招标资格界定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招标资格界定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请问后半句“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怎么界定,是属于招标人的附属机构不行?还是所有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都不行?
2014-11-26 09:25 ayubos(山东-日照)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任远律师  电话:15863391001  2014年11月26日 11时26分
你好,该规定指的是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以及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的附属机构。如果招标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应当是可以参加投标的。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11-26 09:29
这是可以先收集证据的
3 陈晓云律师  2014-11-26 10:02
所有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都不行
4 110网律师  2014-12-03 19:04
意思就是“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这些机构参与了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了解相关内情,因此,禁止参加投标,否则啊,不公平、公正。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相关法律问题
无写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