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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以虚假诉讼方式?原告代理与法官共同为原告人补充违法证据如下;
他人以虚假诉讼方式?原告代理与法官共同为原告人补充违法证据如下; 17个月后当事人在法院档案室获得的所有材料中;发现该法官的违规,违法事实与证据;立案庭表格上填写的;立案案由《劳动纠纷》争议为立案件的?法院立案填写日期 为2012年2月28日。就已经出现了当事人的签名了?还有一份被告人?向法庭申请庭外《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签名填写日期为2012年2月29日----3月27日一共25天的调解天数规定?
又又是一份从4月11日----6月20左右的最终宣判判决。
那么当事人从头到尾,就不清楚也无任和人和部门告知当事人?
(2)在这份立案表格中;签名栏中怎么会出现当事人的签名?
(3)想告诉各位律师的是当事人是在2012年的3月2日中午;莫名其妙的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被一个根本就不认识的原告人告上法庭的?
(4)收到法院通知的当天当事人;就向该法官办公室反映此人不认识也无法与其取得电话联系沟通?希望法院提供此人的联系方式?可是书记员的回答不清楚回答?那么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时;立案代理人是否可以不向法院留下联系方式吗?
(5)当天也向公安局报过案;并咨询了多个有关部门。
(6)当事人所有司法程序都已经经历过了。
(7)现在仍然在申诉中可是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窗口接待工作人员解释是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了案件就已经结束了?这种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吗?
2014-11-25 15:07 ygq58(江苏)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4-11-25 15:34
有证据的,6个月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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