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出具收条将当事人证据原件擅自转交他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官在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庭审质证、核对证据原件无疑,我向法院提交证据复印件的情况下,法官又以庭外调解为名,让我把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手续原件和交款票据原件交到法院,并给我出具亲笔签名收条承诺:“若调解不成返还我本人”。然而,法官利用我对法院的信任,以给我出具收条为手段,骗取我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原件和交款票据原件后,擅自交给我的合同诉讼相对方转卖他人,非法获利100万元。叩请高人指点:法官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4-07-05 09:56 zxhldx(河北-廊坊)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