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总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总公司借款50万元不还,出借人将其起诉,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查询,总公司连银行账户都没有。经工商局查询,总公司有四家分公司,请问:1、可否将这四家分公司追加为被告?2、可否冻结这四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法院会判决四家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4、假如法院没有判决这四家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法院又依原告申请冻结了四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可否导致原告因保全错误,赔偿分公司的经济损失?请求给予详细解答,并指出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依据,急需,多谢。
2009-04-06 11:31 8画栋朝飞8(天津)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4-06 11:52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不属于独立法人的,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2 110网律师 2009-04-06 11:33
判决后,可直接执行分公司财产
3 110网律师 2009-04-06 11:53
不用追加被告
可以冻结
不是连带 直接执行即可
不会
不可能更加详细 作为经营性的公司最好聘请自己的法律顾问 或有偿咨询 否则 对聘请法律顾问的地位不公平
可以冻结
不是连带 直接执行即可
不会
不可能更加详细 作为经营性的公司最好聘请自己的法律顾问 或有偿咨询 否则 对聘请法律顾问的地位不公平
4 孙新律师 2009-04-07 11:06
可直接执行有关财产。
5 孙新律师 2009-04-07 17:20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一切财产均归总公司所有,可以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后再查封其财产,也可直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