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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注销员工由新公司承接,员工应向原公司索要什么补偿
原公司注销员工由新公司承接,员工应向原公司索要什么补偿 原公司注销.
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期间连续签了三次合同,第一次是派遣合同二年,第二次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三次是全日制五年,应该是2018年3月到期】,员工的工作由新公司承接,工作没有变化,但是新公司重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三年,请问合理吗?应该怎样签?员工应该向原公司索要什么补偿
2014-11-18 22:07 135713……(山西)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11月19日 11时55分
接续工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 孙新律师  2014-11-18 22:01
你好,既然续签了劳动合同,就不会有什么补偿的。 我的补充: 2014-11-19 17:46

你好。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新公司作为安置注销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原注销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你们可以向原用人单位的开办者或股东主张权利。

3 聂晓东律师  2014-11-18 22:20
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4 陈晓云律师  2014-11-19 10:34
不给经济补偿的,需要前后工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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