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再婚财产及子女问题
再婚财产及子女问题 甲方(男)与前妻离婚时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前妻,净身出户,共同女儿(离婚时17岁)由前妻负责扶养,因留下的财产较多,且前妻收入高且稳定,协议上说明甲不再对女儿承担扶养责任。甲离婚后贷款8万元预订了一套住房。后甲与乙(女)认识后,乙出资20万元,借款12万元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未过户)。乙方有一女儿(离婚时3岁半)协议上由前夫扶养,但一直由乙扶养。甲与乙再婚后商量将乙女儿共同扶养,并把户口迁移在一起。甲乙再婚后共同生活在乙财买的住房里,并共同还清了甲预订住房贷款(8万及利息2万)和尚差购房款6万元以及乙购房时借款12万。乙再婚后才把住房过户,故共有人为甲和自己女儿三人。婚后甲乙把原甲预订房卖了,升值了10万元,在另一城市又按揭了一套房。再婚后,甲对女儿仍然关心,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经济上平均每年1万左右的付出。现甲女儿(19岁在读大学)出面说甲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她无效,她要求甲对她继续承担扶养责任,与其母亲平均分摊她所有支出。(其实正在分摊金额还没有甲乙随意给付的金额多,主要是想以此与乙争夺现在甲乙共同买的房产)
请问:1、甲现在还有没有责任承担原女儿的经济摊派?
2、如甲原女儿现在要来争财产会是什么结果?
2010-12-17 11:37 想走出困惑(重庆)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2-17 11:53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因此,有支付能力的父亲仍应与前妻平均承担超过原协议约定的标准部分。
   甲的女儿虽然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目前其无权来争夺房产。
2 110网律师  2010-12-17 11:53
 父母基于自然血亲关系,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你的财产就是你的,与女儿无关(除非你不幸去世,那时女儿才可以出面继承份额)
3 张庆律师  2010-12-18 00:37
**现在女儿已满十八周岁,你对她的扶养义务已经完了,除非你自愿赠与,否则你现在可以不用承担其生活费。
你的财产就是你的,你女儿无权要求分得,但如果你死亡,她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