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不让离开单位算不算限制人身自由? 我是个工人,在单位上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先前上24小时休24小时,后来改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24小时上班期间,单位有安排,但不准离开单位休息必须在单位宿舍,吃饭必须在单位食堂,离开按离岗处罚,我认为既然所有时间都被单位考核管理,那这些时间就都该算工作时间,综合算下来,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就应该支付加班费,仲裁诉讼后,法院判称休息、用餐、学习时间不算工作时间,没有超过国家标准没有支持我的诉求,既然不算工作时间,那我超过国家标准被单位限制在单位的时间该算什么时间呢?算不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呢?该到哪个部门主张权利呢?派出所还是劳动部门呢?恳请专业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2014-11-05 14:41 wangzh……(黑龙江-七台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4年11月05日 15时36分
算限制人身自由
2 陈亮律师 2014-11-05 14:44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3 110网律师 2014-11-05 14:46
您好,可以把您的情况如实反映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
4 朱君秀律师 2014-11-05 14:47
答:是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