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债务追讨法律咨询
理财追讨
理财追讨 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理财公司的理财经理,我于去年9月份卖给客户一个有限合伙的理财,但这个理财不属于我所在的理财公司,是我从网上找的一个基金公司,客户当时也非常认可,并且和基金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合同,也抄写了知情风险的话,一年过去了,本应到期的合同,现在客户的这个100万的理财收不回本金了,客户要起诉这个基金公司,要我出一个证明,证明是我给介绍并在天津签署的,我能出这个证明吗?
2014-11-05 11:03 chocol……(天津)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年11月05日 11时08分
居间人不对合同风险承担责任,附加义务的除外
2 110网律师  2014-11-05 11:05
出具可以,是有法律风险和后果需要承担的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