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工伤问题?盼复谢谢! 1994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发生工伤,1996年10月被评为3级伤残。有工伤伤残证,现在一直在岗工作至今,未办理退出岗位,单位2004年已参加工伤保险.请问1、现在想退出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以哪个法律为依据。是1953的劳动保险条例还是199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还是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法不溯及以往是什么意思?2、伤残津贴是以受伤前12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还是以现在的工资为依据?现在的工资高于受伤前的。盼复谢谢!
2009-04-01 09:57 jiqima……(河北-秦皇岛)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4-01 10:17
应当按2004年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2 孙新律师 2009-04-01 11:02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3 孙新律师 2009-04-02 20:18
最新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