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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追加“未尽事宜以单位说明为准”,请问这条合法吗?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追加“未尽事宜以单位说明为准”,请问这条合法吗?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追加“未尽事宜以单位说明为准”,请问这条合法吗?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2014-10-28 10:42 emma06……(江苏-徐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年10月28日 10时46分
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合法,对另一方不公平的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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