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担保合同注明为不可撤销的担保,但抵押物没有进行登记,合同能撤销吗? 由于甲方和乙方存在债务纠纷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丙方愿用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替甲方还乙方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各方就问题一直没有谈拢,抵押物一直没有在房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现乙方将甲方丙方诉与仲裁委,丙方现欲撤销该协议,行吗?
2010-12-11 16:34 tdn9000(陕西-西安)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0-12-11 16:35
答:抵押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2-11 16:38
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债权人就有请求抵押人去登记的权利。对方如果不同意登记可以申请强制登记。合同不可以撤销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抵押权还没生效。
3 康治斌律师 2010-12-11 16:55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没有登记无效。但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4 2010-12-11 19:50
1,《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房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该抵押无效,因此即使注明为不可撤销的担保,但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丙方压根不需要撤销,抵押权本来就没生效。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房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该抵押无效,因此即使注明为不可撤销的担保,但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丙方压根不需要撤销,抵押权本来就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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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0-12-12 06:03
未登记,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