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关闭,成立外资公司,员工如不与新公司签约,是否会有经济赔偿? 用工单位是美国公司设在北京的代表处,员工的合同是与FESCO签的。现在用工单位要关闭代表处,成立外资全资公司,然后把代表处员工转到新的外资公司。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选择与代表处解除合同并且不与新的外资公司签约?如果可以,是否会有经济补偿?
有人说同一个用工单位,只是代表处换成外资公司,而且给了员工与新公司签约的机会,如果员工放弃与新公司签约,用工单位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样说,对么?
有人说同一个用工单位,只是代表处换成外资公司,而且给了员工与新公司签约的机会,如果员工放弃与新公司签约,用工单位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样说,对么?
2014-10-11 17:30 tropic……(北京-东城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4-10-11 17:33
你好,一般可以要求,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10-11 17:38
你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 常路律师 2014-10-11 18:46
您好,不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 李建成律师 2014-10-11 18:51
你好,要看你们的合同才能判断,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 110网律师 2014-10-11 18:59
你好,需要看你们的合同才能判断,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6 赵江涛律师 2014-10-11 23:22
要看你们的合同
7 孙新律师 2014-10-12 16:26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8 赵剑律师 2014-10-13 11:05
您好,正常情况,员工拒绝签订,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