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我该怎么要回奖金? 请问,我的合同是这样写的:2010年年薪为12万,每个月发放工资8000,其中基本工资3000,预支奖金5000,剩余按公司制度另发放。后来又签过一份协议,里面这样写:2010年年薪再议,但是到现在一直都没议过。
我是休105天产假加上35天独生子女假,在这个期间公司每月只发了3000,跟我说合同写明预支奖金所以不发。还有就是我休产假4个多月,公司说“年薪再议”的意思就是年薪只能发12万/12*7个多月,也就是只发7万多。
我应该怎样走法律程序来要回每个月的预支奖金5000?“年薪再议”能按12万要回来么?
我是休105天产假加上35天独生子女假,在这个期间公司每月只发了3000,跟我说合同写明预支奖金所以不发。还有就是我休产假4个多月,公司说“年薪再议”的意思就是年薪只能发12万/12*7个多月,也就是只发7万多。
我应该怎样走法律程序来要回每个月的预支奖金5000?“年薪再议”能按12万要回来么?
2010-12-08 20:43 毛毛KKqq(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勇律师 电话:13418954058 2010年12月08日 21时31分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二)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
第三十六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享受婚假、产假的,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全勤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3,工资具体要看你劳动合同中的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二)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
第三十六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享受婚假、产假的,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全勤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3,工资具体要看你劳动合同中的规定。
2 110网律师 2010-12-08 21:03
你掉进了公司的陷阱
3 110网律师 2010-12-08 21:19
年薪再议没有议的话,即没有改变,应该还是按原来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