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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这样的通知书合法么?
合同未到期,这样的通知书合法么? 合同未到期,接到不续约通知书,原文如下:
你与公司所签2007 年 4  月23  日至2009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原因通知终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 2009  年4 月 24 日。
2、按劳动法规定你将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半个月 工资。
3、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将交至2009  年 4  月止. 
4、以上终止意见无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问题:既然是到期不续约通知书,为什么要求“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办理离职相关手续”,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等到合同到期再走?如果公司不给我安排工作我怎么办?
2009-03-26 09:56 kaku48……(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26 10:25
符合规定。
2 孙新律师  2009-03-26 10:06
合法。
3 孙新律师  2009-03-26 10:12
公司没有始终为你安排工作的义务。
4 110网律师  2009-03-26 10:18
合同到期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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