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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辞职的补偿问题
非自愿辞职的补偿问题 今年春节后开始上班(2月3日-2月27日),我与公司有口头约定的劳动关系,未签立书面合同,但27日公司就通知让我离职,并不是我主动要求辞职的,应该有一个月的补偿金,3月19日我提交离职书时,财务人员跟我说过要根据规定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但23日财务人员跟我说,我的工作属于实习期(事实上我是去年辞过职,老板又叫我春节后上班的),没有一个月的补偿工资,请问我该要回一个月的补偿金吗?
我认为的理由是:
1.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就只是一个口头约定。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的试用期是不存在的,从法律上认定为是事实劳动关系。
2.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我,但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应当再向我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
2009-03-25 16:14 hmmjw(安徽-合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3月25日 16时31分
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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