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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的问题
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的问题 2002年3月2日,中国买方与日本卖方签定了一份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规定同年的4月6日由日方交付机械设备一套。在订立合同时,中国买方告诉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将要销往土耳其,在日方交付货物后,设备又被销往意大利(没有通知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在意大利使用后,有意大利商人提起诉讼,认为这套设备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后经法院查明:意大利商人的两项专利权中,一项是根据意大利法律取得的,另一项是根据中国法律取得的。 
请问:日方是否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如果需要,对哪些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什么?
2009-03-22 11:05 天苍流萤(浙江-杭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22 19:17
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 110网律师  2009-03-22 11:09
建议当面咨询本地的律师
3 倪振杨律师  2009-03-22 14:16
这个不是一句两句说的清楚的。直接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吧!
4 孙新律师  2009-03-22 14:22
应承担相应责任。
5 110网律师  2009-03-23 21:10
一般的设备买卖合同都有知识产权担保的。如果有知识产权问题,应该由日方负责。现在看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订立的。如果合同内容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不明确,则你们要证明设备是日方生产,而且你们不知道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事实,否则你们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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