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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问题
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问题 本人于2010年五月因公伤住院治疗,现已认定为公伤,我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3100,但从今年二月起,我的工资已经与公司约定为3400保底(我们是计件工资+加底薪的工资模式),也就是说超过3400的月份,按实际工资发放,不足3400的月份,按3400发放。并已经发放3个月,但我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却只发给我每月1960的工资,我是否可以以克扣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按工龄算的经济补偿?
2010-12-02 12:14 LxC1196(浙江-台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2-03 13:36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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