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续签合同或是不续签合同该不该有补尝? 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是区政府招聘的巡防员,工作到今年2010年12月31号就有7年5个月了,我们和区政府的劳动合同也是到12月31号。现在区政府只提前一个月告知我们在没用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在续签合同,但我有继续签定的意向,我想咨询一下区政府该不该续签合同或是不续签合同该不该有补尝?续签或补尝有什么样的国家条文规定?(因为在我们看来,他们这样做是想逃避以后签订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2010-12-01 18:16 lhh269……(广西-桂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0-12-02 11:52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这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这时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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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新律师 2010-12-01 18:36
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这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这时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你的情况表明,应给予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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