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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术赔偿问题
二次手术赔偿问题 一人由于事故骨折,然后在2009年9月手术打入钢钉,手术完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2010年1月做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上这样写着:“酌情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3个月(含去除内固定物二次手术)”然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计算依据就是按照鉴定的内容来的,并且还说明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故不支持,但是可以在发生后再另行起诉。2010年10月原告取出进行手术钢钉,并且主张要求赔偿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请问原告还可以再次获得以上赔偿么?
2010-11-28 11:52 yutao4……(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11月28日 19时42分
如果第一次已经赔了第二次的三期费用,这次不能要了
2 袁文祥律师  2010-11-28 11:56
可以获得上述赔偿,并可进一步做伤残鉴定!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为你提供有效的帮助!
3 朱君秀律师  2010-11-28 11:58
答:从二次治疗手术时起算。
4 姚艳艳律师  2010-11-28 13:52
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护理和营养已经在第一次中包含。估计你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第一次不知是否已经主张
5 110网律师  2010-11-28 16:03
不能再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6 110网律师  2010-11-28 16:52
可以,建议详细咨询律师
7 110网律师  2010-11-28 18:30
可以得到赔偿。
8 李军律师  2010-11-28 22:07
应当是针对第二次手术造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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