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问题 我购买了一套房子,2012年5月交付房屋,当时因质量问题,没有签验房单,经多次找地产商维修,1年半后维修完毕,于2013年9月交付使用,并签订了验房单。我要求地产商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费、采暖费。地产商不同意,经多次协商,地产商认为我家房屋质量问题是小问题,属于可以入住范围,我认为如果是小问题,不应该修了一年半,房屋两年保修期,交到我手的时候,已接近两年期限,这样,我房子保修期我并没有享受到。
2014-08-06 10:00 xiaoya……(吉林-长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亮律师 电话:13581500295 2014年08月06日 10时07分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8-06 10:12
这是可以先协商处理的
3 110网律师 2014-08-06 10:42
对方原因造成交付适用,属于合同延期履行。两年保修期应该享有
4 钟欣主任律师 2014-08-06 17:24
如经过鉴定部门鉴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协商如不成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