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塘溺水死亡赔偿 事发地原来是一个窑厂,但是现在窑厂已经解散,以前窑厂也属于国有企业,现属于丹阳市开发区管理,那块地有很多大坑,最深有7米左右,这个坑不是天然形成的,属于开发形成的,当时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无任何防护措施,当时人下塘抓鱼,不慎掉入塘中死亡,当事人已是法定成年人,请问当地政府是否有赔偿责任。
2014-08-01 18:10 156165(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14-08-01 18:11
管理单位有部分责任
2 孙新律师 2014-08-01 18:14
如果管理关节存在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