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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劳动纠纷中维权的方法与途径
请教劳动纠纷中维权的方法与途径 我是2010年11月25号到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售后服务职位的,并与2010年11月1日入职正式上班的,面试时公司要求我到生产车间实习三个月,今天还不到一个月公司通知我被辞退了,我问他们什么原因,他们说公司人招满了,我问他们我是否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是不是我在工作中犯了什么严重的错误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他们都说没有。而且也没有给我出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我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维权
2010-11-23 19:04 wyg520(浙江-杭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23 19:24
2010年11月25日应聘,11月1入职正式上班?相信这是笔误。根据你陈述的案情,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可就此问题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要求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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