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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我与被告合伙承包土地退耕还林。我投资,被告出人力跑腿。并签《退耕还林合伙协议》,但土地承包是他欺骗政府说他一个人的,签了字。据此他否认我投资、合伙。经县、乡法院判决,高院裁定我获得了应得的权利。然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报表上签字。使判决难于执行。据此,我以债权人的身份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因为土地承包合同是他欺骗政府所签,我的权益始终受制于被告。故我想与被告分割承包的土地。我能否起诉分割土地要回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2014-07-13 03:26 魅力宇宙(天津)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7月13日 10时36分
首先,既然是强制执行判决,不必须要对方配合签字,由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协执通知即可。另外,我认为您不必以债权人身份行使代位权,既然法院确认了你是合同主体,您可以直接主张合同权益。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7-13 06:55
这是可以诉讼要回来的
3 刘杰律师  2014-07-13 07:12
可以。
4 齐志龙律师  2014-07-13 07:46
具体需要看证据
5 孙新律师  2014-07-14 09:54
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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