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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原告投资,被告参与的承包土地退耕还林的承包土地合同,被告擅自欺骗政府签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后赖账,不承认原告曾经投资,合伙的退耕还林协议,经县、市法院判决,高院裁定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然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款报表上签字。法院难以执行。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我想与被告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起诉要回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2014-07-13 03:05 魅力宇宙(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7月13日 10时39分
是否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由合同相对方来认可。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7-13 06:54
这是可以诉讼主张权利的
3 齐志龙律师  2014-07-13 07:47
具体需要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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