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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一起吃饭,后来又来了一个朋友,其中两个人打架了,一个轻伤
好朋友一起吃饭,后来又来了一个朋友,其中两个人打架了,一个轻伤 好朋友一起吃饭,后来又来了一个朋友,只有我认识他,其他两个朋友其中的一个,喝醉了,就一直挑衅他,结果,最后来的那个朋友酒瓶子就砸过去了,经鉴定构成轻伤,我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没打架之前,我实在是很生气,可能对打人的那个人说再挑衅你你就打他,没想到过了好一会,他真打了,那这样我要承担责任吗?我没有动手,我赶紧叫救护车,然后报警了!
2014-07-12 19:52 worini……(河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7-12 19:53
轻伤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2 孙新律师  2014-07-12 20:00
涉嫌故意伤害罪
3 冉兵律师  2014-07-12 20:04
1、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打人者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公安机关立案后,你们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当然你们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3、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5、打人者致你们伤害依法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既要打,还要罚;
4 王来江律师  2014-07-12 21:37
你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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