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他以不还三金为由,在抚养费中要扣除孩子的生活费 2003年元月结婚,2010年9月25日离婚,今天又说不还当初结婚时的三金,我就在生活费当中扣除,生活费的给付从哪一天算呢,9月份的工资卡他拿走,离婚时我们没有花他九月份的工资,该从哪个月算呢,是不是该从九月份的工资算起呢,九月的工资10月1号才发.
2010-11-20 12:38 QqS5699(河南-濮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丁光华律师 2010-11-21 07:10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2 110网律师 2010-11-30 17:11
三金应视为对你的赠与,不用还,九月份工资25天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