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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烦法律老师帮我解答两个问题,先谢谢了!
您好,麻烦法律老师帮我解答两个问题,先谢谢了! 老师您好,有两个问题想要虚心请教:

一、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一条,用人单位据此条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请问这条仅限于正式合同的员工吗?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二、工资支付条例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那么举个例子说明:假如我于5月26日办好离职手续,但是公司却拒绝当天支付工资,而是一直到公司的统一发薪日6月23号才发给我工资,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起诉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要求其赔付我25%的赔偿金?

敬请各位老师专家就上述两方面问题给予解答,先重重谢过了!
2014-06-29 21:18 大姐大tem……(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年06月29日 21时35分
1、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适用。
2、违法解除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3、不可以。
2 110网律师  2014-06-29 21:27
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3 张向锋律师  2014-06-29 21:31
1、不可以的。2、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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