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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我从2006年7月份开始在一家外企工作,在2008年10月份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的时候,公司说是给签订了合同,但是我本人并没有看到合同。据同事说,是由人代签的。到2010年10月份,公司给我续签合同,而且只签订了半年。保险也只给上了2险,现在我想提出辞职,想知道都能要回一些什么样的赔偿。(这公司在2007年11月份的时候,在天津银行给我们开户,自此,工资都是直接打进银行,不知道这算不算是我与这个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2010-11-17 10:36 zru9062(天津)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0-11-17 12:32
可以要求补交保险,给予赔偿。
2 孙新律师  2010-11-17 10:37
工资可以作为劳动关系证据。
3 孙新律师  2010-11-17 10:51
你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补缴保险等
4 齐志龙律师  2010-11-17 13:57
工资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对方补缴保险、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如有需要可以电话咨询或面谈
5 孙新律师  2010-11-17 16:17
你无须辞职,因为辞职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公司未上社保为由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补缴社保,2008年1月-2008年10月的双倍工资,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等,具体可再沟通确定,有任何问题可随时电话联系,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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