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物业公司收取变更公司名称费用的问题 我司于2014年4月经工商局批准变更了公司名称,现向物业提出修改租赁合同和发票抬头的公司名称,但物业以合同中有一条“如需更改承租方,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缴纳1000元手续费”的条款为由,要求先缴费后办理。首先请问这项条款本身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其次我认为在法律意义上变更前后的公司是属于同一承租方,并不是更改承租人,这一理解是否正确?
2014-06-19 09:37 李小姐049……(广东-广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6-19 09:41
你们双方实际上没有改变承租方,不需要交费。你们可以向对方提供工商变更信息的复印件
2 刘振海律师 2014-06-19 09:45
理解问题,变更也是改动
3 钱亚芳律师 2014-06-19 09:46
这没有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即可。
4 孙新律师 2014-06-19 10:42
你好,理解问题,更改也是改动
5 江珍来律师 2014-06-19 10:54
可以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