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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我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以工作未交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我赔偿
公司拖欠工资,我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以工作未交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我赔偿 1、单位一直拖欠我13年部分工资工资,14年3、4、月份工资,我依劳动法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我工作未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我提出赔偿。我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合同中写到,“双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合同签订地点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时间最少3个月以上,如乙方未交接就离职,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这一条在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还有效?
3、在拖欠工资的前提下,我是否可以拒绝交接?能否要求公司先补发工资后交接?
2014-06-16 11:34 lxlwhm(河南-郑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书正律师  2014-06-16 11:37
一般你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 110网律师  2014-06-16 12:50
你好,可以的。也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具体可电话咨询。
3 王胜利律师  2014-06-16 15:26
你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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