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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 男方婚前一女 再婚有一子
无遗嘱 男方婚前一女 再婚有一子 无遗嘱 男方婚前一女,与一女方结婚(女方没有孩子和婚姻史)2005领取结婚证,2009共同子女出生,2010年4月南方去世。
1.男方母亲混有精神分裂,所以房子在二婚前已经更名为南方,一直与老人生活。
2.男方与前期离婚,女儿判给男方。
3。婚后再子。

4.男方突然病逝,无任何遗嘱,而房子是单位的,无产权。
5.男方单位已经发给家属丧葬不补助费7386.24
一次性救济费24620.8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19843.42
企业年金10325.3
总计62175.76

房屋基金2700


请问对于这种情况怎么继承?
谁有继承权,婚前的是否应该归前妻子女所以?
2010-11-14 10:41 375183……(辽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15 13:45
1、和前妻所生子女有继承权、现任妻子和孩子有继承权,老母亲有继承权,四人地位平等。
2、对于单位所发赔偿,一次性救济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待遇可以继承。
3、房屋没有产权,不能继承,由共同居住人继承使用,老母亲有权继续使用。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1-15 14:17
婚前财产由其母亲,妻子,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单位发放的费用要视用途分配。
丧葬费用来办理丧葬,一次性救济费应留足其木母亲的赡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企业年金为其遗产,由其母亲子女以及你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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