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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私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单位福利房,私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03年单位分配福利房,因各种原因我将房屋私下转让给一朋友。但是房屋产权还是我的名字,银行公积金贷款也用的是我的。包括现在每月还款银行账户还是我的。我现在自己准备买商品房,但是发现因他经常不按时给银行还款,我的信誉度受到影响。我是否能够要回我的房屋?
2010-11-14 08:48 cjd(陕西-西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0年11月14日 10时00分
1,房产属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产权还是你的名字,你不需要要,房子现在还是你的。直接要求对方腾房就可以了,至于是否违反购房合同约定,那是另外一回事。
2,对方不腾房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腾房,法院会根据产权归属支持你的请求。
3,当然对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让你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但无论如何无权要求你过户房产。
4,你们之间的购房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协议,需要取得单位同意后,方能生效。


以上解答,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 王琨乔律师  2010-11-14 09:12
一般情况下,你可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去法院要回你的房。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1-14 10:45
没有过户,你可以要回该房。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1-14 11:13
    根据你讲的情况,你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之一或所有权人,如果你需要实际使用这套房子或者不想让你朋友使用这套房子,可以要求你的朋友给你腾房。
    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你们双方效,但是要达到房子过户给你朋友的目的,还需要经过单位同意或经过规定的期限。
    对于银行来说,你朋友以你的名义购房而未及时交月供,应该构成违约,你可以解除你们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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