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你好: 我想有法律问题请教,案件简要情况: 未改制的某国营企业 律师同志你好: 我想有法律问题请教,案件简要情况: 未改制的某国营企业,因欠职工债务,将企业资产交与职工经营以偿还所欠债务,有5名职工主动承头经营负责偿还职工债务,于2000年5名职工分别与其他职工签订了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履行期限5年,履行期满,1直到了2013年,其中有1名职工以公证协议上不是自己签名,系他人冒签( 情况属实) 向该企业索要欠款,该企业无奈就偿还了该职工的久款( 其间该企业也偿还了部分)。现在该企业认为当时是经过公证的,是公证处的过错,要求公证处赔偿,但是从2000年至2013年期间,该企业帐面对其他职工债务都已处理,唯独对不是自己签名的职工债务未处理,在此期间也从未向公证处提出任何异议。请问公证处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4-06-07 08:54 短信用户(江苏-盐城)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6-07 09:14
如果是错误公证,公证处是要负责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