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约定是否因没有标的物而无效? 有一个这样的事情,他三月向我求的婚,4月他家买的房子并有房产证,写了他的名字,为了表达他以后对我好,我俩签了一份合同书,有一条是所有房产等值物品,必须双方共有,合同签字长期有效,因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还没有实际的房产,就没写房产地址什么的,后来我俩闹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合同真实有效,证明我俩有共同财产,第二次判决说合同没有标的物没有签订日期故此是无效约定。请问我俩这个约定该怎么处理?现在以约定共有进行上诉,他还涉及转移财产,所以我这个约定是否有效力?当时登记时间和房产证得到时间差九天,登记时间是5月初,房产证时间是4月底。
2014-06-04 11:59 HNN888(天津)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6-04 12:08
是有效的,虽然在合同签订对方时候标的物还没出现,但是合同签订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愿签订就认为是有效的,婚前签订婚后财产处分协议,当然包括婚后取得和未取得而将取得的财产。
2 孙新律师 2014-06-04 14:58
协议有效,可以要求相应补偿。
3 齐志龙律师 2014-06-04 20:57
具体需要看是否合法
4 韩士队律师 2014-06-05 09:55
只要内容合法就有效。
5 孙新律师 2014-06-05 11:03
可以主张得到相应的补偿的。
6 孙新律师 2014-06-05 18:27
只是此条没有效力,不影响其他条款
7 ★徐冰兰律师 2014-06-07 17:17
要看你的证据,详细维权方案建议来电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