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孕请假 你好:我公司专柜有一员工,在未满试用期间(一个月试用期)在没有得到公司任何人批准的情况下。离岗三天。事后我司才得知他怀孕请假(说是反应比较大)。出于人道,并没有处理该员工。我司通过电话叫他写请假条,(并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在多次电话催促下,在请假过了十天后。才传真过来一张医院的病假诊断书(该病假条只有医生的私章)请假的事已经过了二个月了。该员工却一直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请何如何处理!由于该员工请假,已严重影响我司专柜的生意!·
2010-11-07 03:06 vOZ3993(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1-07 07:49
单位应该书面要求该员工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同时警告不合法的处理情况.
2 祝永根律师 2010-11-07 10:16
你好!
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以相应的处理!
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以相应的处理!
3 孙新律师 2010-11-07 11:26
辞退孕期女员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权衡利弊,看要对该员工采取何种措施为宜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权衡利弊,看要对该员工采取何种措施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