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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200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前两年都按照
合同条款履行,但是在第三年履行合同之前,甲方因为得到丙
公司的高薪邀请
试图跳出合同
并声称当年的合同不是本人所签,而是他人代签。应该属于伪造
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解除
现在我看到两种意见,一个说“既然甲方已经履行了两年合同,而且
早就知道代签的行为,2年没有异议,就应该属于对合同的追认
不能解除。”一种认为:“代签的合同属于伪造,没有法律效力。”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
2010-11-05 15:52 zs1201(天津)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0-11-05 20:19
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对方都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2 王颙斐律师  2010-11-05 15:56
第一种意见。
3 孙金刚律师  2010-11-05 18:49
如果没有有证据证明乙方知道他人代签,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4 孙新律师  2010-11-05 18:50
如果不是本人所签,也属于事实劳动合同。想离职,可随时提出书面申请的。
5 孙新律师  2010-11-05 20:12
甲方工作两年,只证明其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是书面形式的,不经双方签字盖章就不能客观存在。单位仍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做为补偿。
6 孙新律师  2010-11-05 23:21
“既然甲方已经履行了两年合同,而且早就知道代签的行为,2年没有异议,应该视为对合同的认可”
但是这并不影响你辞职,如果你与单位约定了违约金,要看你们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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