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在理赔方面没有达成一致,对方不予配合结案 2013年4月底,我出了一次交通事故,我认全责。事后,对方在理赔时索要误工费和保险公司不予报销的医药费,误工费方面,保险公司说只要对方提供劳务合同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就可以报销。他提供不出来,就跟我要误工费,要6000元,还有其他费用。我没同意给他,他就不同意和解,这样我修车费用就一直压在保险公司不给报销。对方也不起诉。请问我该怎么办?麻烦各位律师了!
2014-05-08 10:51 366432……(辽宁-沈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4年05月08日 11时20分
你可以起诉。
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4-05-08 10:53
等待解决。
3 孙新律师 2014-05-08 11:03
一般由交警出具的责认认定书划分责任。
4 张 静律师 2014-05-08 11:03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