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出租协议的问题 出租时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租金为人民币9000.00元整)。如无政府征用,买房等其他因素变动可租三年,(每年租金应在当年的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我对这条不理解,这是一年生效还是三年生效?例如甲方已经收了乙方2009年至2011年的租金那甲方是否有权利在三年内的期间收回房屋
2010-11-01 23:55 忘。戒(云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02 00:01
这是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只要条件没有发生就应该继续履行。
2 110网律师 2010-11-02 12:47
这份合同对你们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出现政府征用等情况出现,出租房没有权利收回房屋,也不能再租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