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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欠我们个人工程款判决后不执行,案子拖了将近20年
镇政府欠我们个人工程款判决后不执行,案子拖了将近20年 律师您好,96年我父亲初次下海,给某个镇政府出资盖的工厂建了两台大锅炉,工程款为287万,但是事后并没有付给我们这笔钱。后来,我们去法院起诉了,法院也判决了,但是当地的政府拒不执行,说没有钱。事情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您觉得这种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我们个人该怎么办?我们是不是需要再去找更高一级的法院起诉还是要求执行?我们还需要去哪些相关部门进行上访?多年以来,我父亲一直没有能解决这个问题,说实话,我们个人能力真的有限,面对这种官欠民款的问题,似乎有点束手无策。今天我想咨询一下您,我们该怎么办?父亲日渐年迈,弟弟贷款买了房子,说实话,现在的家境不能用穷来形容燕儿差不多了。想想政府这样的作为,真的恼火。先问这么多吧,谢谢您。
2014-05-04 10:01 zhang1……(山西-晋中)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29 22:13
这是可以向当地人大投诉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4-04-29 22:50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邓红律师  2014-05-04 10:28
您好,新民诉法239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目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因此,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主要就是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由来确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就如何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后义务人又因种种原因反悔,致使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予以支持?我认为:应当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就 是当事人在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不能视为义务人拒绝履行,而是通过协议形式确认自己履行 的义务。这种情况应排除在“一方拒绝履行”之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引入时效理论中的中断,我认为是肯定的,即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或者义务人承 诺履行时,引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断,从中断时起,执行期限从新计算
4 聂晓东律师  2014-05-04 10:47
可以向上级法院或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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