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本人同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签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合同上面写的销售内勤,于2010年10月8日调本人去财务,第一本人没有同意,第2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现在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和我解除合同,还说本人不服从公司俺怕违反公司制度,本人没有犯错,也没有给公司经济带来影响,本公司每周6的、上班没有给过加班工资,也没有给过高温补贴,工资常常不按时发,于本人签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可给本人买保险是2008年6月才开始买的。请问我现在这样的情况一个怎么处理自己的利益才会得到保障
2010-10-31 17:04 xFy296(重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0-31 17:12
根据您的叙述,您可以持您的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对方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的话,您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要求补缴保险金。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加班证据要由您本人来举,恐怕加班费就难以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