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资的问题 本人于06年来新疆一企业工作,因工作需要购买单位房产一套,约定:购房初期须交纳30%购房款且服务期限满8年后,房产归个人所有,期间如个人从单位辞职须按月交纳300元/月的租金。购房初期的房屋装修为个人出资,与企业无关。目前合同已履行6年多,但日前企业拖欠个人工资3个月和年底的2月(奖金)共计5个月工资,因此个人想提出辞职,是否会被认定违约,须缴纳房租?目前个人无任何违反公司制度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现在企业几个月拖欠导致家庭生活相当困难,没办法才想提出辞职的。我个人的想法:企业未按劳动法按期发放劳动报酬违约在先,故此提出的辞职不应算是我违约,故需要我将后续1年多的费用补齐后,房屋应该归我个人所有,个人也不需要支付300元/月的租金,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呢?请各位达人支支招,深表谢意!如果有相关法律文件支持的话,请说明条款我去查询并明确下!谢谢!
2014-04-20 15:27 whelly……(新疆-吐鲁番)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20 15:30
是正确的
2 杜蓝宏律师 2014-04-20 21:42
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拖欠工资的情况。
但是关于房屋这一部分,你们先协商解决。如果按照你已经履行了75%的年限来看,按照你的说法补齐费用得到房屋的概率很高。
但是关于房屋这一部分,你们先协商解决。如果按照你已经履行了75%的年限来看,按照你的说法补齐费用得到房屋的概率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