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区水利局可以作为转让给下设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集资建房的交税主体吗? 1995年青岛区水利局下设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集资建房,1997入住,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的房产手续,2004年该单位被区水利局解散。
2014年剩下几户一直未办理房产手续的职工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去地税交纳各种税。
地税要求已经解散的单位交纳未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罚款等,并且要求重新启动已经解散的单位户头进行交税。
我想了解是不是可以以水利局的名义做为纳税户头,另外想问这种已经解散的单位税款,我们个人办理房产证是不是可以减免?
2014年剩下几户一直未办理房产手续的职工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去地税交纳各种税。
地税要求已经解散的单位交纳未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罚款等,并且要求重新启动已经解散的单位户头进行交税。
我想了解是不是可以以水利局的名义做为纳税户头,另外想问这种已经解散的单位税款,我们个人办理房产证是不是可以减免?
2014-04-18 11:21 大叔先生(山东-青岛)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5-03 10:00
这是可以详询工商局的
2 修东磊律师 2014-04-18 11:23
具体咨询当地的房产及税收管理部门。
3 孙新律师 2014-04-18 11:27
你好,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4-18 11:29
你好,建议直接咨询工商局
5 110网律师 2014-04-18 11:40
详询 税务部门 和工商部门
6 武传清律师 2014-04-18 13:07
咨询税务部门
7 徐志远律师 2014-04-18 15:10
可以,不能减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