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 我的房子是2009年4月购买(有贷款),和前妻是2010年12月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办理离婚,前妻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房屋增值她要求从我买房日开始计算,而我认为只能从结婚时开始计算,离谱的是本地法院这个问题也搞不清楚,有的法官赞成从结婚算,有的法官赞成从买房时计算,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2014-04-17 20:18 njxiao……(江苏-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潘超律师 电话:13675117039 2014年04月17日 20时58分
按照结婚领证的日期计算房产价值,分割股权不能分注册资金,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4-17 20:25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你这种情况,共同还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而结婚登记后产生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相应的这部分房屋增值应当是从结婚之后开始计算的,即从2010年12月开始计算更为合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你这种情况,共同还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而结婚登记后产生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相应的这部分房屋增值应当是从结婚之后开始计算的,即从2010年12月开始计算更为合理。
3 110网律师 2014-04-17 20:37
从买房之日起计算!只要要就分割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