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甲公司供货给乙公司,乙收到货物后要求甲提供货物发票,还特别要求发票的单位名称开为丙公司,(工商部门查无此公司)之后乙从本公司账户将货款转给了甲,前期一直合作很愉快,后期因乙多张发票的货款不能支付,甲就停止了供货随即与乙公司财务人员将多张货物发票核对无误,(所有发票单位名称为丙公司)之后乙公司财务人员出注了一份:收到甲公司货物发票明细表,还注明总计多少货款、已付多少货款、余款多少、还加盖了乙公司财务专用章。甲以这张明细表和乙转钱给甲的银行对账单把乙告到法院,法官以甲证据不全宣布败诉。请问这样宣判合理吗?
2014-04-14 21:21 aqdbqy……(安徽-安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4-14 21:29
如不服,应当及时在上诉期内上诉
2 卢天发律师 2014-04-15 08:39
可以上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